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金勳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至3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5月8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名均為施用毒品,屬於同質性高,成癮性之病患型犯罪,可罰性較低,且犯罪時間自107年10月12日起至108年6月4日止,據此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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