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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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被告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 被告 柯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三關於利率計算方式為「另按原告二年期定儲利率1.398加1.55%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另按原告二年期定儲利率1.395加1.55%計算」。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