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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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告 李美雲
王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件原告起訴後雖僅就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2項部分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惟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1項係對被告王美慧對被告李美雲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77建號建物於民國96年7月25日以清水地政事務所96年清登字第159860號之第二順位抵押權2,000,000元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則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52,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3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760元後,尚不足裁判費20,614元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20,61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