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告 陳碧蓮 被告 葉媽雄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9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儘速提出被告葉媽雄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告二人應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一建物及坐落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新台幣200萬元確有擔保之債權存在乙節,提出相關證明過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