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 林湘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俊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對相對人葉俊廷之債權證明文件(查聲請人林湘琳與第三人 莊秉凱 間之債務非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