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呂英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第26000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名呂英彰)與告訴人乙○○係母子關係,被告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98年7月29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崇倫街口,徒手竊取告訴人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6552號自小客車。嗣於同年8月16日3時30分許,甲○○與女友 陳佩君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在彰化縣○○鎮○○道路旁,為警查獲,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直系血親關係,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12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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