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6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