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確定,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解送勞動場所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實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矯字第○九七○○四七六四二號函、本院判決書、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受處分人最近三個月之得分表等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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