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政郁選任辯護人侯捷翔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政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政郁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
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之事實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依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認為已就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行提起公訴。本院經訊問被告之後,依其供述之情節、共犯、證人之供述及證述、卷附證物、勘查及鑑定報告等事證,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被告自承之住居、工作情形及其前因涉犯他案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社會牽絆薄弱,及其面對司法案件處理之主觀態度及傾向,認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爾後之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2月7日諭令並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藉具保或其他干預較輕之處分以為替代,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諭知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