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蕭怡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兩造當庭作成和解筆錄之真意,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