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3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玉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4月23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