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9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站山 上訴人即被告 吳志偉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
郭德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良發 上列上訴人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5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之「新臺幣13萬4,7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4萬3,7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5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之金額誤載為「新臺幣13萬4,7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4萬3,7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