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訴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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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訴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易字第一○四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被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被告丙○○因傷害刑事案件上訴,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叁仟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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