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汯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汯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汯龍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汯龍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至於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上開修正後條文第1項但書情形,法律變更不影響本案定執行刑要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受刑人呂汯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挑唆訴訟││├────────┼──────────┼──────────┼──────────┤│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12.06│101.09.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調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1號│第4307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735│104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3.08.05│104.05.13││├─┼──────┼──────────┼──────────┼──────────┤│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735│104年度上易字第164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9.04│104.05.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884號(已執行社會│第3251號││││勞動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