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木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木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4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合併狀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曾木村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03.09中午某時許│102.12.23中午12時12│103.01.02上午7時28分││││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29號│第8003號│第800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197│103年度訴字第1170號│103年度訴字第117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3.08.26│103.11.26│103.11.2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197│103年度訴字第1170號│103年度訴字第1170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9.15│104.02.12│104.02.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560號│第7253號│第7253號││備註├──────────┼──────────┴──────────┤│││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木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12.19上午10時39│102.12.25下午15時19│102.12.31上午11時39│││分許│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03號│第8003號│第80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08│104.04.08│104.04.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4│104.04.24│104.04.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54號│第7254號│第7254號││備註├──────────┴──────────┴──────────┤││編號4-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木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2.12.31晚間18時27│103.01.11上午10時50│103.01.17下午16時14│││分許│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03號│第8003號│第80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08│104.04.08│104.04.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4│104.04.24│104.04.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54號│第7254號│第7254號││備註├──────────┴──────────┴──────────┤││編號4-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木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01.25下午14時51│103.01.27晚間19時54│103.01.21晚間19時48│││分許│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03號│第8003號│第80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08│104.04.08│104.04.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4│104.04.24│104.04.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54號│第7254號│第7254號││備註├──────────┴──────────┴──────────┤││編號4-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木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03.02下午15時31│││││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08│││├─┼──────┼──────────┼──────────┼──────────┤│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54號││││備註├──────────┼──────────┼──────────┤││編號4-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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