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0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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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16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宵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裕仁書記官王嘉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肆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現在,很想見你」、「女系家族」等影片,係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本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亦知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八月間,在臺中市○○○市○○路邊攤販以每套新臺幣(下同)二百元(起訴書誤載為四百元)購入DVD光碟四片,係未經基本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為侵害基本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七日止,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三三九號十三樓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訊息,並留下拍賣網站帳號「slowdance2005」、電子郵件信箱「slowdan
[email protected]」及誠泰銀行松竹分行帳戶「000000
0000000」,供不特定人上網與其聯絡訂購及匯款。迨不特定人與其聯絡訂購將款項匯入上述帳戶後,甲○○再至郵局以掛號函件方式,將前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寄送交付予訂購之不特定人,而連續散布著作重製物光碟片,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因上揭拍賣訊息為基本公司之職員 吳明樹 查悉,乃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向甲○○訂購,嗣於收受前述之盜版光碟片後,報警處理而查獲,並扣得前述盜版之「女系家族」光碟四片。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四、附記事項:被告已與告訴人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刑事聲請狀一紙在卷可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書記官王嘉仁
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