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債權人 邱鈺茹 債務人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參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核,債權人於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之說明,及系爭7張支票依全體記載之形式、旨趣觀之,其發票人皆為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而 賴宥瑋 僅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蓋章於後,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又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賴俊竹。故本件請求對債務人賴俊竹發給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2年6月30日│500,000元│107年10月31日│CTA0000000│├──┼─────────┼───────────┼───────────┼───────────┤│002│106年5月20日│600,000元│107年10月31日│TCB0000000│├──┼─────────┼───────────┼───────────┼───────────┤│003│106年6月15日│265,000元│107年10月31日│TCB0000000│├──┼─────────┼───────────┼───────────┼───────────┤│004│107年1月1日│1,923,225元│107年10月31日│TCB0000000│├──┼─────────┼───────────┼───────────┼───────────┤│005│107年2月10日│300,000元│107年10月31日│TCB0000000│├──┼─────────┼───────────┼───────────┼───────────┤│006│107年6月30日│251,500元│107年10月31日│TCB0000000│├──┼─────────┼───────────┼───────────┼───────────┤│007│107年8月15日│343,326元│107年10月31日│C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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