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債權人福鐵企業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湧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係湧泰工程有限公司及甲○○等二人或僅湧泰工程有限公司一人。
(二)陳報債務人湧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有法定代理權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