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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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俊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俊廷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窒礙之處,故將自己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並隱匿該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9月9日9時13分前某時許,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其向臺灣土地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設帳號jeffreyvictor0000000il.com(綁定之虛擬帳號為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遠銀虛擬帳戶】)虛擬資產帳戶(下稱本案MAICOIN帳戶)、其向MAX數位資產交易所所申設帳號不詳(綁定之虛擬帳號為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渠 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款項旋經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層轉,而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可能使他人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3年8月13日,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其住處,將其所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揭帳戶之帳號與密碼後,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之 吳凱芸 、 吳麗芬 、 林群億 、 郭心瑀 、 郭品彥 、 沈宏祥 、 蔡銘焜 、 何愛玲 、 卓渝婕 、 黃春美 、 簡秀芬 、 楊千季 、 王泰翔 、 侯惠娥 、 鍾秀華 、 吳日仙 、 張妍 㳖等人(下稱吳凱芸等17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前揭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25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852號受理在案等情,有該署114年度偵字第3136號、第16283號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觀之被告本案與前案所交付之帳戶,均同為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觀諸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與前案起訴書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遭詐欺匯款時間相近,則被告應係以一交付前揭帳戶之行為,致本案及前案之被害人等遭詐欺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被告本案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前案部分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仁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1
蔡銘焜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 淑華 」於113年7月間某時許起聯繫告訴人蔡銘焜,並佯稱得於「WTTKE」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銘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9月9日9時13分許
7萬8,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本案遠銀虛擬帳戶
2
吳麗芬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施昇輝 」、「 李梓沫 」於113年5月14日17時10分許起聯繫告訴人吳麗芬,並佯稱得於「鼎元國際」平台等語,致告訴人吳麗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9月9日9時31分許
20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本案遠銀虛擬帳戶
3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詐術對被害人蔡琴華陷於錯誤,致其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9月9日9時44分許
29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本案遠銀虛擬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吳凱芸
113年8月23日前某時起,詐騙集團成員在TikTok網路平台誆稱投資公益彩券 云云 ,致吳凱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13年9月6日8時59分
5萬元
113年9月6日9時
5萬元
113年9月6日9時4分
5萬元
113年9月6日9時5分
5萬元
113年9月6日9時7分
2萬元
113年9月6日9時9分
2萬6,200元
2
吳麗芬
113年5月4日某時起,誘騙吳麗芬加入詐騙集團成員之「技術交流與實戰教學」line群組,誘使其下載APP「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佯稱可利用該APP投資云云,致吳麗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0日
113年9月9日9時31分
20萬元
3
林群億
113年8月中旬,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林群億佯稱可加入後教其經營網路微型店商云云,致林群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0日
113年9月7日13時12分
3萬元
4
郭心瑀
113年8月24日21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向郭心瑀佯稱投資期貨可獲利云云,致郭心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7日10時19分
3萬元
5
郭品彥
113年8月16日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向郭品彥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價差可獲利云云,致郭品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日
113年9月7日11時9分
3萬1,672元
6
沈宏祥
113年8月16日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向沈宏祥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價差可獲利云云,致沈宏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4日
113年9月8日11時45分
5萬元
7
蔡銘焜
113年7月初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向蔡銘焜佯稱投資黃金賺取價差可獲利云云,致蔡銘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16日
113年9月9日9時13分
7萬8,000元
8
何愛玲
113年8月27日前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何愛玲一同投資獲利云云,致何愛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7日
113年9月9日9時37分
20萬元
9
卓渝婕
113年7月間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卓渝婕一同投資貴金屬獲利云云,致卓渝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4日
113年9月10日10時29分
2萬元
113年9月10日10時31分
2萬元
113年9月10日10時31分
2萬元
113年9月10日10時39分
1萬300元
113年9月10日10時44分
5萬元
10
黃春美
113年6月30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黃春美一同投資賺取傭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
113年9月10日11時23分
5萬元
113年9月10日11時31分
1萬5,000元
11
簡秀芬
113年8月8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簡秀芬一同投資倫敦金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8日
113年9月10日12時22分
3萬元
12
楊千季
113年8月1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楊千季一同投資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8日
113年9月10日12時6分
3萬元
13
王泰翔
113年8月30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王泰翔一同投資賣精品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8日9時11分
4萬元
113年9月8日9時21分
2萬元
113年9月8日21時30分
2萬6,000元
14
侯惠娥
113年9月6日因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匯款達新臺幣32萬元即可處理投資款出金事宜云云,致侯惠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6日
113年9月6日13時1分
22萬元
15
鍾秀華
113年9月1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鍾秀華一同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8日
113年9月8日13時51分
3萬2,500元
16
吳日仙
113年7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吳日仙一同投資未上市股權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6日10時21分
4萬元
113年9月6日10時23分
4萬元
17
張妍㳖
113年9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張妍㳖加入股票投資群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等可一同投資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7日
113年9月7日15時6分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