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46號
原 告 劉淑貞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致均
被 告 周月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原告負
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判決原告勝訴,故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
擔,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