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判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建鼎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碧蓉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