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SHER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德國DIANA口徑4.5mm空氣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97號判決免訴確定,而查扣之雪空氣手槍1枝、配彈2500發,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
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97號判決免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上開槍枝及配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查本件扣案之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鉛彈2500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前揭空氣槍1支係德國DIANA口徑4.5mm空氣手槍,槍號為00000000號,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前揭鉛彈2500顆,認係口徑4.5mm鉛彈,可供上述槍枝使用等情,有該局84年
3月31日刑鑑字第60034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從而,前揭之空氣槍1支,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法之所文,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之鉛彈2500顆,雖可供上開空氣槍使用,惟並無證據證明該等鉛彈具有殺傷力,自無法遽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故非違禁物,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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