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96年3月5日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0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582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聲請書另贅載「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之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06號判處拘役20日,並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之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