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69號上訴人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仕彬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被上訴人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又慧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定同年8月20日調解庭期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李育信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