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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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予贅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裁定之理由欄所引用之法條並未援引刑法第41條第1項,顯係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