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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