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海商字第10號原告洋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文村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陸商山東海豐航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5,861元,應繳裁
判費61,0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5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據以請求被告賠償之訴訟標的,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