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7號債權人祭祀公業 楊同興 法定代理人 楊基星 代理人 甘大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同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租金,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債務人清償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祭祀公業楊同興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楊基星為法定代理人相關釋明資料。㈡提出第一次租賃契約影本。㈢確認每半年租金為何?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