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葉惠容 被告 陳睿麟
相好商行即 黃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