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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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林子英 被告 陳榮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25號、108年度交簡字第3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