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九號
原告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 律師
郭宏義 律師 古嘉諄 律師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複代理人乙○○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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