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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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粘秀鳳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六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的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