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鑑字第1160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9年度鑑字第11608號被付懲戒人 洪榮炘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洪榮炘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監察院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洪榮炘,於任職前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總務室期間,因辦理該處第二期OA辦公傢俱設備採購案,指定不實廠牌及特定規格,容任不具身分者參與審標並據以廢標,未確認投標廠商身分,圖利特定對象,非法得標獲取不法利益,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情事,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嗣經本會認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尚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87年度訴字第1083號),尚未確定,而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查被付懲戒人已於98年6月28日死亡,其刑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7月24日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14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該院刑事判決及98年12月
28日院通刑乙96上更(一)149字第0980021409號函(說明被付懲戒人死亡,經判決公訴不受理之情形)正本附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既已死亡,依據首揭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洪榮炘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情事,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簡朝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吳敦 委員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唐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