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8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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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8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874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87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5年6月26日│200,000元│未載│95年6月27日│CH三四0三二七│││1│││││││├─┼───────────┼─────────┼───────────┼───────────┼────────┼──┤│00│95年6月26日│500,000元│未載│95年6月27日│CH三四0三二六│││2│││││││├─┼───────────┼─────────┼───────────┼───────────┼────────┼──┤│00│95年6月30日│300,000元│未載│95年7月1日│CH三三八六六一│││3│││││││├─┼───────────┼─────────┼───────────┼───────────┼────────┼──┤│00│95年7月14日│1,500,000元│未載│95年7月15日│CH三三八六六二│││4│││││││├─┼───────────┼─────────┼───────────┼───────────┼────────┼──┤│00│95年8月2日│300,000元│未載│95年8月3日│CH三三八六六六│││5│││││││├─┼───────────┼─────────┼───────────┼───────────┼────────┼──┤│00│95年8月16日│2,200,000元│未載│95年8月17日│CH三三八六六七│││6│││││││├─┼───────────┼─────────┼───────────┼───────────┼────────┼──┤│00│95年9月5日│500,000元│未載│95年9月6日│CH三三八六六八│││7│││││││├─┼───────────┼─────────┼───────────┼───────────┼────────┼──┤│00│95年12月30日│200,000元│未載│95年12月31日│CH三三八六七二│││8│││││││├─┼───────────┼─────────┼───────────┼───────────┼────────┼──┤│00│96年1月3日│500,000元│未載│96年1月4日│CH三三八六七三│││9│││││││├─┼───────────┼─────────┼───────────┼───────────┼────────┼──┤│01│96年1月8日│300,000元│未載│96年1月9日│CH三三八六七四│││0│││││││├─┼───────────┼─────────┼───────────┼───────────┼────────┼──┤│01│96年1月25日│500,000元│未載│96年1月26日│TS0七0四二六│││1│││││││├─┼───────────┼─────────┼───────────┼───────────┼────────┼──┤│01│96年2月1日│500,000元│未載│96年2月2日│CH三三八六七五│││2│││││││├─┼───────────┼─────────┼───────────┼───────────┼────────┼──┤│01│96年3月6日│200,000元│未載│96年3月7日│TS0七0四二七│││3│││││││├─┼───────────┼─────────┼───────────┼───────────┼────────┼──┤│01│96年3月29日│1,000,000元│未載│96年3月30日│TS0七0四二八│││4│││││││├─┼───────────┼─────────┼───────────┼───────────┼────────┼──┤│01│96年4月18日│200,000元│未載│96年4月19日│TS0七0四二九│││5│││││││├─┼───────────┼─────────┼───────────┼───────────┼────────┼──┤│01│96年5月14日│300,000元│未載│96年5月15日│CH七九三一0一│││6│││││││├─┼───────────┼─────────┼───────────┼───────────┼────────┼──┤│01│96年6月5日│100,000元│未載│96年6月6日│TS0七0四三0│││7│││││││└─┴───────────┴─────────┴───────────┴───────────┴────────┴──┘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度 司票 字第 8741 號裁定(97.12.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 抗 字第 3 號(9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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