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聲請狀底簽章正本。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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