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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