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40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0日邀同連帶保證人乙○○等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利率(年率2.635%)加年率1.4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08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3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6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基於消費借貸關係,應負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