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4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朝慶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
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朝慶已於民國106年1月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2255號被告曾朝慶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朝慶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下午1時55分許,在臺北市文山區景豐街與景峰公園交岔口處,因不滿 謝桂馨 在該處請員警舉發違規停車事宜,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對謝桂馨罵稱「臭雞巴,沒人要」(臺語)等語,詆毀謝桂馨之名譽後,曾朝慶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自謝桂馨身體後側伸手向前,以手肘勒住謝桂馨頸部,致謝桂馨受有頸部扭傷及紅腫(陸乘肆公分)之傷害,適有該舉發違規停車之員警前往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謝桂馨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曾朝慶之自白與供述│⒈被告於上開時地勒告訴人││││謝桂馨頸部之事實。││││⒉被告當場對告訴人連續幾││││次罵稱「臭雞巴」(臺語││││)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謝桂馨之證│全部犯罪事實。│││述││├──┼───────────┼────────────┤│3│證人即到場處理員警 王顯 │⒈被告傷害告訴人之事實。│││忠之證述、職務報告1份│⒉案發經過之蒐證影片為其││││錄製之事實。│││││├──┼───────────┼────────────┤│4│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本件案發經過之事實。│││翻拍照片2張、員警蒐證││││錄影畫面檔案及翻拍照片││││1張、本署勘驗筆錄1份││├──┼───────────┼────────────┤│5│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委託財 │告訴人受有頸部扭傷及紅腫│││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等傷害之事實。│││診斷證明書(乙種)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之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檢察官劉怡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憶婷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277條。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