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淳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淳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淳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2月19日,而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等犯罪日期均係在105年
2月19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09日│104年11月17日│104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293號│字第4444號、104年度│字第4444號、104年度││││偵字第24392號│偵字第24392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19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77│105年度審簡字第127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1月18日│105年08月26日│105年08月26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19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77│105年度審簡字第1277││判決│││號│號││├────┼──────────┼──────────┼──────────┤││判決│105年02月19日│105年11月14日│105年11月14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