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406號原告 林福裕 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 被告 鄭貴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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