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其陳述,均略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殺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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