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7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參加訴訟人頂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複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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