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29號聲請人丙○○
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刑六合相對人甲○○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