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16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三一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24,235元(計算式:18,167×(6+12×6+10)【被上訴人甲○○部分】+18,167×(6+12×9+3)【被上訴人乙○○部分】=3,724,235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