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濱 、 陳曉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附學雜費欠費明細尚不足以釋明就學契約當事人,請提出學生 黃恩淑 、 黃荏嘉 之就學契約文件,以釋明就學契約之當事人;如契約當事人係存在於學生本人與學校間,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記載。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