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汪羽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育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