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汪羽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育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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