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素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素鴻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99,487元整自民國106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8月26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9,48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