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37號聲請人大陽日酸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阪口正美 代理人 蔡美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邦電子│花旗(台│105年5月16日│251,975元│0000000│││股份有限│灣)商業││││││公司│銀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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