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35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沈士琦

被告 楊雪貞 律師即 鄭坤吉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14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爰再開辯論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於112年8月10日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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