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35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14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爰再開辯論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於112年8月10日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