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謝明華

相對人 汪開恆 籍設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市○○區○○里00鄰○○○街○○○號○○○○○○○○○)」,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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